【圆明网】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,成都市高新法院对新都区法轮功学员王英霞非法庭审,冤判四年,上诉中院无任何音信。家属几经打听,十二月二十三日不得不去高新区法院,被告知非法维持原判。
法轮功学员王英霞善良勤劳,她在高新区女儿家帮助女儿带小孩。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,王英霞抱着小外孙出门遛弯,被高新区石羊场派出所警察绑架,说是被“举报”散发大法真相资料,随后警察非法抄了她女儿的家。王英霞当时被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,后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改为非法刑拘。
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,王英霞被非法庭审,审判长何晶、书记员陈科言。过程中,王英霞的发言总是被审判长何晶打断,几乎没能够陈述一个完整情节。王英霞的律师指出,《宪法》三十五条、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、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。王英霞对法轮功的信仰是得到宪法允许的,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但是,一审,王英霞仍被非法判刑四年,勒索罚款一万元。
王英霞上诉后,家属一直得不到信息,十二月二日,王英霞家人前往成都市中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,致电承办人法官刘英、书记员彭筱 ,被告知本案已组成合议庭审理结束。家属通过法院系统查询,显示已结案。
中院工作人员并告知家属十二月三日,卷宗将退回高新区法院,具体结果待高新区法院收到案卷后,向原审法官询问,时间在一周后。
数日后,王英霞家属致电高新区原审法官何晶,想询问案件结果,何晶说电话里说不方便,要求家属本人或委托律师到法院,当面告知。
十二月二十三日,家属抱着希望去了高新区法院,法院人员要求家属到王英霞开庭的法庭等候,后由一工作人员出面告知家属:“维持原判。”
家属觉得维持原判为何不能电话告知,大老远让家属过来,就一句“维持原判”而已。
成都市中院参与构陷王英霞的违法判决的人,迫害良善,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、正义的严惩。此案并未终止,作为一名合法中国公民——王英霞,仍会继续争取自己自由信仰法轮功的合法权益。
中院审判庭:刑一庭
承办人刘英法官:028-82915229
书记员彭筱:028-829154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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